2018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第三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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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第三章第三节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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