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第五章第五节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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