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审计准则
1.我国内部审计准则概述
2.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准则概述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概述
某省审计厅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省某国有企业原总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实施审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这是授权审计
B.这是委托审计
C.该省审计厅无权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D.该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实施审计
E.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
【答案】BD
【解析】考点为社会审计的规范。
2.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概述
3.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审计准则概述
审计取证方法
(一)审计取证模式
1、熟悉账目基础审计法、制度基础审计法、风险基础审计法的基本含义及演变
(二)审计取证的基本方法
1、熟悉审计取证的基本方法: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
(三)审计取证的具体方法
1、掌握取证的具体方法: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及分析
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掌握审计目标在审计项目中的指导作用
2、掌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总目标
3、熟悉审计目标的含义
4、熟悉具体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
1、熟悉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
2、了解内部审计的审计程序
3、了解社会审计的审计程序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一)国家审计机关
1、掌握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基本任务、职责和权限
2、掌握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了解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内部审计机构
1、掌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2、熟悉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审计组织
1、掌握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和权限
2、熟悉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了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四)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1、熟悉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1.对人员素质的控制
2.对审计作业过程的控制
3.审计机关的分级质量控制
(需要会判断属于什么控制)
1.对人员素质的控制
如:保持独立性、审计组织配备的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审计组织应设立咨询部门。
2.对审计作业过程的控制
如:在委派审计人员时,应指定那些具有专门技能、有相当业务水平的人员,并考虑到审计的范围和复杂性、审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素质、有无须回避的人际关系、审计人员的定期轮换等。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计划。在开始审计工作之后,层层审核,助理审计人员底稿应由项目主审人员复核;某一审计项目的全部工作底稿应由负责该项目的主管审计人员复核。工作底稿层层复核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整个审计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
3.审计机关的分级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注意不同级的工作内容)
(1)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做好具体工作。干活)
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2)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做好组织、监督、起草报告。项目指挥)
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参见教材P64):(帮助组长做工作,工作内容与组长相同。)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分配工作、监督、复核)
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检查)
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提出审理意见;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5)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决策,总指挥)
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审计证据的决策
审计证据的收集、鉴定、整理与分析构成了审计证据决策的全过程。需指出的是,审计证据的收集、鉴定与整理、分析并不是互不相关的独立环节,相反,它们时常交叉进行。
(一)审计证据的收集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六章)
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证据仍然有效,但要注明原因。